你是不是被成大MP3事件給嚇到了?身為一個網路族要了解:網路世界雖然無所不能,還是有些千萬別做、有些最好別做,否則,一個不小心,說不定下一個觸法的人就是你。
mp3、軟體,拷拷樂! 雖然,上夜市隨便走都能看到成堆成谷的盜版帶,網路上也有張貼販售大補帖,校園裡也曾「一片 CD萬人傳燒」,但這一會兒,大家都知道:「這是違法行為!」 未經過著作人同意,就把音樂檔案轉成mp3等其他檔案,除非你是在合理範圍(如家裡的電腦、私人欣賞)使用,否則就等於把原作重製,是必須受罰的。如果你還製作成「音樂補帖」,打算賣給別人,當然又罪加一等。值得注意的是,雖然下載合法的mp3到自己電腦裡欣賞,不算違法行為,但如果轉寄,或者借給其他人,則又屬於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」,還是要罰的ㄋㄟ! 至於網路上隨處可見的程式下載,若註明為「共享程式」,就可以免費使用,可自行下載,甚至可以修改,但僅限於自己的電腦,不可以轉寄、出借,甚至把幾種共享軟體收錄在一起,轉賣出去。 由於共享軟體常會有使用日期、使用次數上的限制,所以倘若電腦高手未經授權而把這個限制程式給破解,放在網站上給大家下載,自然也是違法的囉。 唯一的例外,像是許多電腦雜誌都會附贈的光碟片,裡頭集合了許多小程式給讀者使用;它的前提是,這些軟體的版本必須為「試用版」、「共享版」、「免費版」,並且要在明顯處備有註明軟體的來源,千萬別小看這個步驟,犯不犯法全用這個來評斷哩。
文章、圖片EE樂! 每天一打開電子郵件信箱,大家都免不了收到幾封親朋好友轉寄來的有趣笑話、爆笑圖片吧?除了增進生活情趣,也習慣用類似「好貨分享大家看」的心態來連絡感情。但其實這是十分危險的行為,因為它早已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喔! 把別人的文章、圖片轉成電腦檔案,這個過程等於重新製作了該作品,不管有無註明出處、作者,都是違法的。倘若還加上轉寄給大家看,那又經過複製、流傳的步驟,無疑罪加一等,過程裡面所有參與轉寄的人都必須受罰喔。國內一位知名女星的寫真集圖片被大家轉寄來轉寄去,她誓言告到底,而且絕對有告贏的把握,就是這個道理。 倘若你很皮,把明星的頭和AV女優接在一起,以為移花接木的效果很有看頭,轉寄給大家看,查到的話,還要加上肖像權和誹謗的問題。 所以,為了你的朋友好,下次倘若收到轉寄信件的內容明顯看得出原作是誰的話,趕快做做好人,寫封回信給你的朋友,告訴他這個行為的嚴重性。千萬不要心存僥倖,以為這些明星沒那麼閒或脾氣好,不會找上門來!
看不爽,就開罵! 網路多數是只靠文字來表達意見的地方,意識型態和表達不當,常常讓人火氣一下子衝上來。一氣亂罵還算事小,就怕指名道姓的人身攻擊。國內也傳出過幾次因為不爽教授,上網張貼汙辱教授言論的案例;更猛的,還有冒仇人之名,上網刊登援助交際廣告,公布對方電話姓名系級,讓當事人備感困擾。 由於網路屬於公共公開領域,倘若透過電子郵件或網路BBS站散布不實之事項,亦可能觸犯加重誹謗罪。冒名刊登不實廣告,還必須就偽造他人名義的部分進行追究,而且這往往比其他的冒名案件,更容易被檢察單位查出來源,如此貪圖一時之快,實在有點得不償失。
當駭客、傳病毒! 有許多電腦高手都認為,能入侵一個網站、破解它的防火牆,算是對自己功力的一大肯定。但為了追求這樣的「自我肯定」,而想要和更高段的電腦工程師「鬥法」、入侵難度越高的網站,或者製造出破壞性越高的病毒,殊不知「魔高一尺,道高一丈」,被更厲害的工程師給揪出來,恐怕就沒那麼容易善了囉。 有防火牆裝置的網站,尤其是電子商務、重要機密等網站,如同加封過的文件,一旦駭客入侵,已構成「妨礙書信祕密罪」。若入侵之後又將網站內的資料竄改或損毀,這麼一來就還必須包括「毀損罪」。製造、散布電腦病毒,而造成他人電腦和資料的損害,也同樣屬於「毀損罪」的一部分。 要注意的是,有些提供軟體下載的網站,站長註明「本站所提供之軟體,中毒本站不負任何責任」之類的文字,表示提醒和釐清責任之意;事實上這是沒有作用的,因為只要是在該網站所下載,站長就必須與病毒的原作者共同承擔散布病毒的刑責,這點不可不慎。
貼圖,援交! 上網路看清涼圖片,實在是見怪不怪的事情,但是如果真要追究起來,在網路上架設成人網站,等於是散布猥褻圖片、文字、影片,也就是符合了「猥褻罪」的定義。 喜歡「吃幼齒顧眼睛」的要注意,倘若該資料內容的主角未滿十八歲,則又適用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,罪責更重。雖然連到國外網站的權責屬誰管轄,仍在爭議中,不過像是kimo、yamtopia等社群網站之下,免不了有許多成人俱樂部,其中圖片等資料就要特別小心觸犯法律囉。 至於在網路上張貼「援助交際」,或是其他引誘、媒介及暗示性交易的訊息,就跟一般性交易所觸犯的法律沒有不同了。 當然,買賣毒品、禁藥、或者來路不明的藥品,也免不了吃上官司。別以為網海茫茫,警察沒空一個個抓,自己也不會那麼倒楣;別忘了,每一筆資料都會在電腦裡留下紀錄,只要循線追查,抓到的可能性比其他管道高得多。 所以,明知犯法的事情請您別做,不要到最後後悔莫及,還在法官面前裝無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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