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路下載的行為,將會觸犯著作權法內的"重製權" 下載 MP3檔案儲存在電腦硬碟中,已構成重製行為是沒有爭議的。 有爭議的是,重製行為成立後能不能主張著作權法的「合理使用」。
傳統的個人合理使用情形,如消費者買CD之後,可以轉錄成錄音帶放在錄放音機上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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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:「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 是否「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」呢?還得用第65條第2項來判斷。 一、利用之目的及性質:包括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。 二、著作之性質。 三、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。 四、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。」 依51條看來,顯然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已確立,若祇使用在個人欣賞或為非營利之目的上,便可以主張「合理使用」該著作的複製品,但先別高興喔,若把副本轉寄或借給他人,則屬於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」,還是要罰的; 自65條第 2款中,明顯看出,若完整下載別人著作,並公開散布或公開販售,正如下載 MP3檔案之前並沒有買該音樂CD一樣,以「下載」取代該花錢才能取得的東西,對著作權人的著作現有價值和潛在市場都有重大影響,實屬違法,請不要以身試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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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內容,參考 陳錦全 先生於2001.04.23 11:04的網路社論"成大學生下載MP3 是否侵害 著作權?"和近日網上流傳的"網路五大違法行為"兩篇文章,欲窺全文,請按以下連結 [MP3事件] [網路違法] 本頁用圖擷取自智慧財產局內著作權一家網頁,作者:朱德庸先生 |